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2008年全员聘用制实施方案
为了全面提高学院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符合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的人事管理制度,合理配置人才资源,优化队伍结构,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竞争机制,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及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鄂办发〔2003〕1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聘用制的内容及实施原则
(一)聘用制的内容
聘用制是学院与教职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人事关系和权利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岗位设置与管理、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管理、收入分配、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具体制度。学院从2008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全员聘用制。
(二)实施原则
1、双向选择、平等竞争、严格考核、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
2、淡化身份、强化岗位、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原则。
3、以人为本、德才兼备的原则。
4、有利于学院发展、有利于人才引进与培养、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原则。
二、聘用制的实施范围
本方案的实施范围为我院在编在册的事业编制的全体教职工。其中,院级领导、院中层干部的任用与聘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三、组织管理
1、学院成立全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由工会、党办、院办、人事处、教务处、后勤基建管理处、附属工厂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组长由主管人事工作的院领导担任,主要领导全院的聘用及审批工作。
2、各部门成立由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为单位的5~7人聘用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名单报学院全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聘用工作小组主要负责各部门岗位聘用工作的具体实施。
3、为及时解决聘用工作中的矛盾和纠纷,维护聘用部门和受聘人双方合法权益,学院成立由工会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的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聘用单位与受聘人之间的劳动争议,若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可向上级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四、聘用程序
1、学院公布全院定编定岗实施方案,及聘用前各部门岗位缺编情况。
2、各部门制定本部门岗位职数分解方案、各岗位职责、岗位任职条件、岗位类别等,报学院全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各部门进行公布。
3、应聘人员提出应聘申请,一般应申请1~3个职位。
4、各部门聘用工作小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5、各部门聘用工作小组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考核或评议,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上报院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同时上交落聘人员相关资料及落聘人员的情况说明材料。
6、院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对拟聘人员名单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的决定反馈给各部门。
7、各部门对受聘人员名单及岗位进行公示。
8、学院授权各部门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报学院备案。
9、院人事处根据聘用合同确定的岗位,兑现相应薪酬。
五、聘用管理
1、聘用合同
凡竞聘上岗人员必须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以岗位为基础和前提,聘期2年,本次聘任合同期限从2008年3月1日起,至2010年2月28日止。
2、聘用人员的考核
凡竞聘上岗的各类人员按照人发〔1995〕153号文件精神每年考核一次。对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人员,按国家、湖北省和武船院发〔2007〕25号等文件规定处理,并且学院可以对其所聘的岗位进行调整,相应变更其聘用合同。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变更的,学院将单方面解除其聘用合同。
六、有关问题的说明
1、学院各类人员续聘、解聘、辞聘的有关事宜,严格按国办发〔2002〕35号、鄂人〔2003〕12号等文件精神办理。
2、各类人员岗位的不同职务比例不得突破武船院发〔2008〕3号文件规定的职务比。
3、在编制数和职务比不变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调整岗位设置。
4、竞聘一般干部岗位的各类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职务任职资格或符合武船院发〔1999〕35号文件、武船院发〔2004〕32号文件规定的聘任条件。
5、聘任的各类人员原则上按聘任岗位和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兑现其岗位、薪级、绩效工资。符合国办发〔2002〕35号、国人发〔2004〕63号文件精神的有关人员,即在本单位实施全员聘用制首次聘任时,工作已满25年或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任原职务满5年的行政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可保留原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其绩效工资按现所聘岗位兑现。
6、按照鄂人薪函〔2007〕2号文件精神,实施全员聘任制的单位,其员工在技术岗、管理岗、工勤岗之间变动的,其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其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其中,从技术岗、管理岗变动到工勤岗的,其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的套改年限首先返回到2006年,再按以下标准执行: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套初级工,工作年限10~15年的套中级工,工作年限满15年的套高级工;其薪级工资按2006年确定的等级低套一档,待按鄂人薪〔1999〕102号和鄂人〔2000〕135号文件要求进行工人技术等级考试确定等级后,再返回到原套薪级工资;今后若晋升工人技术等级岗位按鄂人薪函〔2007〕5号文件执行。
从技术岗变动到管理岗的,薪级工资套改年限首先返回到2006年,再按武船院发〔1999〕35号文件规定的聘任条件,对应相应职务任职年限进行套改,确定其薪级工资。
7、按照鄂职改办字〔2006〕3号、武船院发〔2007〕43号文件精神,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符合聘任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占所聘岗位职数。
8、按照武船院发〔2004〕32号文及2004年5月9日院长办公会纪要精神,2008年专业技术人员一律按高校通用专业技术职务竞聘相应岗位。由于2007年湖北省职改工作延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未能按时转评,由此而产生的高职低聘人员,2008年其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保持不变,绩效工资按新聘岗位兑现;待湖北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完毕、资格文下发、学院聘用后,按所聘岗位兑现其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绩效工资。
9、原附厂在册不在岗的教职工,其人事关系2008年2月移交学院统一管理,其本人必须在2008年3月1日前提出相关申请,按有关程序规定办理离岗分流、退职、病退、辞职等手续,若本人要求返岗,经考核认定符合返岗竞聘条件的也可参加院内岗位竞聘。
10、落聘的事业编制正式教职工,两年内按同类在岗人员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70%的标准发给生活费。两年后仍不能上岗者,按当年武汉地区最低保障生活费标准计发。
11、拒聘的事业编制正式教职工和合同制职工,按自动离职处理。
12、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一个聘期的人员,聘用时不占编制职数。
七、人事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学院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聘用部门与受聘人之间的劳动争议,若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可向上级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一)人事劳动争议工作程序
1、发生人事争议后,要求调解的当事人,应在发生争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院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
2、院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院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通知双方当事人,若当事人不愿调解,则记录在案。
4、对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查核事实。
5、向双方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促使当事人之间进行协商。
6、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协议记录在案。双方当事人应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
7、调解未达成协议的,院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根据事实分清是非责任后,提出调解小组的意见,出具调解证明书,并注明当事人在收到证明书之日起15天内,可向上级人事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
8、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一份存档备案。
(二)人事争议期间争议人的管理
1、争议人已签订聘用合同的,按聘用合同管理。
2、争议人未签订聘用合同的,在争议期间按落聘人员管理。
3、调解达成协议或仲裁后,按协议或仲裁结果执行。
八、附则
1、《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全员聘用制实施方案》经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组长会议于2008年1月19日审议通过,自2008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2、本方案由学院授权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