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船院2012年新一轮全员聘用实施方案
2012-06-08   审核人:   (访问次数)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2012年新一轮全员聘用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及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鄂办发〔2003〕1号),《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鄂办发〔2008〕1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湖北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鄂人社发〔2009〕14号)、武船院发〔2012〕18号等文件精神,为全面提高学院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符合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的人事管理制度,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竞争机制,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结合学院工作需要,特制定2012年全员聘用实施方案。  

一、聘用实施原则

1、双向选择、平等竞争、严格考核、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  

2、淡化身份、强化岗位、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原则。  

3、以人为本、人尽其才的原则。  

4、有利于学院发展、有利于人才引进与培养、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原则。  

二、全员聘用的实施范围

本方案的实施范围为我院在编在册的事业编制的全体教职工。其中,院级领导、院中层干部的任用与聘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三、组织管理

1、学院成立全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由人事处、工会、党办、院办、监审处、学工部、教务处、质量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组长由主管人事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办公室设在人事处,主要领导全院的聘用及审批工作。  

2、各部门成立由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为单位的5~11人聘用工作小组(保卫处、图书信息中心单列成立5人聘用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名单报学院全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聘用工作小组主要负责各部门岗位聘用工作的具体实施。  

3、为及时解决聘用工作中的矛盾和纠纷,维护聘用部门和受聘人双方合法权益,学院成立由工会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的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组长由工会主席担任,办公室设在工会办,主要负责调解聘用单位与受聘人之间的劳动争议,若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可提出复议或向上级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四、全员聘用程序

1、学院公布全院定编定岗实施方案,及聘用前各部门岗位缺编情况。  

2、各部门制定本部门聘用实施方案,包含本部门岗位职数分解方案、各岗位职责、岗位任职条件、岗位类别等,报学院全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各部门进行公布。  

3、应聘人员提出应聘申请,一般应申请1~3个职位。  

4、各部门聘用工作小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5、各部门聘用工作小组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考核或评议,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上报院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必须上交落聘人员及落聘原因的情况说明材料。  

6、院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对拟聘人员名单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的决定反馈给各部门。  

7、各部门对受聘人员名单及岗位进行公示。  

8、学院授权各部门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报学院备案。  

9、院人事处根据聘用合同确定的岗位,按国家、省等相关文件精神,兑现相应薪酬。  

五、全员聘用管理

1、聘用合同

凡竞聘上岗人员必须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是学院与教职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国家制定的标准聘用合同,明确双方人事关系和权利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2、聘用期限

学院从2012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2012年新一轮全员聘用工作。全员聘用合同期限从2012年9月1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止,聘期3年。  

3、聘用人员的考核

凡竞聘上岗的各类人员按照人发〔1995〕153号文件精神每年考核一次。对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人员,按国家、湖北省和学院2012年制订的相关绩效工资文件规定处理,并且学院可以对其所聘的岗位进行调整,相应变更其聘用合同。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变更的,学院将单方面解除其聘用合同。  

六、有关问题的说明

1、学院各类人员续聘、解聘、辞聘的有关事宜,严格按国办发〔2002〕35号、鄂人〔2003〕12号等文件精神办理。  

2、学院各类人员岗位的不同职务比例按《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2012年定编定岗实施方案》中规定的职务比执行。  

3、在编制数和职务比不变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调整岗位职务的设置。  

4、聘用的各类人员按聘用岗位和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兑现其岗位、薪级、绩效工资。但符合国办发〔2002〕35号、国人发〔2004〕63号文件精神的有关人员,即在本单位实施全员聘用制首次聘用时,工作已满25年或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任原职务满5年的行政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或原已保留原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人员,本次聘用后仍可继续保留原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但其绩效工资按现所聘岗位兑现。  

5、按国家相关文件精神,工勤人员具备相应职务任职资格,可以竞聘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对符合武船院发〔1999〕35号及武船院发〔2012〕18号文件规定的聘用条件的工勤人员,其在竞聘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时,各部门聘用工作小组必须严格按照学院制订的相关文件精神实施,并报院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6、凡竞聘到“武汉船院2012年定编定岗实施方案表”确定为工勤岗中的C类教学人员岗位中的工勤人员,在本次全员竞聘签订聘用协议前,符合学院竞聘专业技术岗的条件,经本人申请,部门同意,学院全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可以聘为专业技术人员。  

7、从工勤岗变动到管理岗、专业技术岗的相关人员,在未取得相应职务资格时,先按本人竞聘上岗的岗位“员”级职务等级兑现工资待遇。今后再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参加相应的一般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的申报、评审,晋升相应职务后,并依据相关政策进行聘用,签订聘用合同,兑现相应职务待遇。  

8、按照鄂人薪函〔2007〕2号文件精神,实施全员聘用制的单位,其员工在技术岗、管理岗、工勤岗之间变动的,其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其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其中,从技术岗、管理岗变动到工勤岗的,其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的套改年限首先返回到2006年,再按以下标准执行: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套初级工,工作年限10~15年的套中级工,工作年限满15年的套高级工;其薪级工资按2006年确定的等级低套一档,待按鄂人薪〔1999〕102号和鄂人〔2000〕135号文件要求进行工人技术等级考试确定等级后,再返回到原套薪级工资;今后若晋升工人技术等级岗位按鄂人薪函〔2007〕5号文件执行。  

从技术岗变动到管理岗的,薪级工资套改年限首先返回到2006年,再按武船院发〔1999〕35号文件规定的聘用条件,对应相应职务任职年限进行套改,确定其薪级工资。  

9、关于受聘在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原工勤技能人员,其退休手续和待遇按鄂人〔2006〕18号、鄂人薪函〔2004〕7号、鄂办发〔2003〕1号、鄂人〔2003〕12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即:“工勤人员受聘在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累计或连续工作满5年以上,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均在称职以上,且退休时仍在上述岗位工作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经任免机关批准干部身份办理退休手续,本人要求按工人退休的,可按工人身份相应办理退休手续。”“受聘在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工勤人员,符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办理干部身份手续退休的,其退休工资待遇按其在岗的最后一个月的标准工资规定比例计发;办理工人身份手续退休的,比照同条件人员重新确定其工资后按规定的比例计发。”  

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一年的人员,聘用时可以不占编制职数。按照鄂职改办字〔2006〕3号文件精神,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符合聘用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占所聘岗位职务职数。  

11、对于新一轮全员聘用竞聘到本岗位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上一轮聘期内考核合格,本聘期仍继续聘用原岗位职级的岗位等级。  

12、根据武船院发〔2004〕32号文件精神,需低职高聘或高职低聘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本聘期内低聘或高聘专业技术职务后,仍保留原聘职务岗位等级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但其绩效工资(含超课时津贴)按新聘岗位确定的岗位等级确定(低职高聘聘入高一岗位等级,高职低聘聘入低一岗位等级,其超课时津贴按高一职务等级或低一职务等级计发),且在本聘期内仍按武船院发〔2008〕12号文件精神进行动态管理,其各项考核指标暂按对应比例进行测算确定。  

13、对于2004年5月9日院长办公会纪要精神需低聘的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本次不低聘专业技术职务,纳入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按武船院发〔2004〕32号文件精神执行,但不能参加在本聘期内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等级的竞聘。  

14、在本聘期内,对于空缺的岗位等级职数,仍按省岗位设置相关文件精神及院发〔2010〕56号文件规定,在本聘期内组织空缺岗位岗位等级的竞聘。  

15、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在岗中层干部,在国家政策规定的过渡期内,仍继续按原学院执行的政策执行。  

16、落聘的事业编制正式教职工,两年内按同类在岗人员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70%的标准发给生活费。  

17、为有利于优秀年轻干部的培养与成长,按武船院发2012年定编定岗实施方案表所确定的机关管理岗位,原则上不返聘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确系工作需要的按学期返聘,每学期签订一次返聘合同,从返聘之日起累计返聘时间不得超过3年。  

18、拒聘的事业编制正式教职工和合同制职工,按自动离职处理。  

七、人事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学院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聘用部门与受聘人之间的劳动争议,若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可向上级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一)人事劳动争议工作程序 1、发生人事争议后,要求调解的当事人,应在发生争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院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

2、院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院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通知双方当事人,若当事人不愿调解,则记录在案。  

4、对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查核事实。  

5、向双方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促使当事人之间进行协商。  

6、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协议记录在案。双方当事人应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  

7、调解未达成协议的,院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根据事实分清是非责任后,提出调解小组的意见,由院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出具调解说明书。  

8、若争议人在收到调解书后仍有争议,由争议人在1个工作日内向院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复议申请。  

9、院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在收到争议人书面复议申请后,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议,并在第三个工作日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争议人。  

10、若争议人仍有争议,可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1、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一份存档备案。  

(二)人事争议期间争议人的管理

1、争议人已签订聘用合同的,按聘用合同管理。  

2、争议人未签订聘用合同的,在争议期间按落聘人员管理。  

3、调解达成协议或仲裁后,按协议或仲裁结果执行。  

八、附则

1、《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2012年新一轮全员聘用实施方案》经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组长会议于2012年6月5日审议通过,自2012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2、本方案由学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授权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  

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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