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职务高职低聘、低职高聘人员聘期考核办法试行
2012-04-11   审核人:   (访问次数)

武汉船院专业技术职务  

高职低聘、低职高聘人员聘期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武船院发[2008]12号)  

根据《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用管理办法(试行)》(武船院发[2004]32号)文件精神,为完善规范高职低聘、低职高聘人员的聘期考核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一、按武船院发[2004]32号文件精神高职低聘、低职高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保留原职务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在聘用的第一学期的岗位绩效分工资按高职低聘、低职高聘的岗位职务确定。在后三个学期的聘期内,以学期为单位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学期工作的考核结果确定下学期聘用的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绩效分工资。  

二、低职高聘人员  

1、人员范围:任课教师(含兼职教师)  

2、低职高聘的专职教师,以学期教学工作质量全院排名作为下一学期岗位职务聘用的依据。达到高聘岗位职务要求的下一学期高聘,未达到的下一学期聘原岗位职务。  

3、低职高聘的兼职教师,只在任课学期实行低职高聘。以任课学期教学工作质量全院排名作为下一任课学期岗位职务聘用的依据。达到高聘岗位职务要求的下一任课学期高聘,未达到的下一任课学期聘原岗位职务。  

三、高职低聘人员  

1、因班主任工作年限不够的,在本聘期补齐上一聘期班主任工作年限后,下一学期聘原岗位职务。补齐的班主任工作年限不计入本聘期班主任工作年限。  

2、因科研工作量未达到要求的,在本聘期补齐上一聘期科研工作量后,下一学期聘原岗位职务。补齐的科研工作量不计入本聘期工作量。  

3、因教学工作质量全院排名未达到原岗位职务要求的,以每学期教学工作质量全院排名作为下一学期岗位职务聘用的依据。达到原岗位职务要求的下学期聘原岗位职务,未达到的下一学期低聘。  

四、本办法解释权属人事处。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  

二〇〇八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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